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分类处理与综合利用
第三十二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分类处理与综合利用 第三十二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
(二)有害垃圾采取无害化方式处理,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厨余垃圾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四)其他垃圾由生活垃圾处理企业采取焚烧发电、供热等资源化利用的方式处理,或者由生活垃圾填埋场所进行填埋处理。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
(二)有害垃圾采取无害化方式处理,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厨余垃圾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四)其他垃圾由生活垃圾处理企业采取焚烧发电、供热等资源化利用的方式处理,或者由生活垃圾填埋场所进行填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