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分类处理与综合利用 第三十一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分类处理与综合利用 第三十一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