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与运输

第二十七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与运输 第二十七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
有害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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