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对厨余垃圾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