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