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或者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