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五条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参与煤矿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负总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