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六条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