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