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2013-07-18 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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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第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安... 第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 第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 第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依靠煤矿职工和工会组织。 煤矿职工对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第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违法...

第二章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章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 第九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章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对划定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在国... 第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章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煤矿安全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应当公道、正派,熟悉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相... 第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章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煤矿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对事故多发地区的煤矿,应当实...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章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 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每个煤矿建立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对每次... 第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章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三条 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每15日分别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 第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章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有权随时进入煤矿作业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煤矿安全生产... 第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章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 第十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章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 第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章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煤矿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 第十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章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八条 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调查处理事故,应当依... 第十九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章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九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不得接受煤矿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煤矿报销任何费用...

第三章 煤矿安全监察内容

第二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章 煤矿安全监察内容 第二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执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 第二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章 煤矿安全监察内容 第二十一条 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章 煤矿安全监察内容 第二十二条 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第二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章 煤矿安全监察内容 第二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监督煤矿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计划,并检查煤矿制定的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及其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章 煤矿安全监察内容 第二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 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章 煤矿安全监察内容 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进行独眼井开采的,应当责令关闭。 第二十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章 煤矿安全监察内容 第二十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有关煤矿或其作业场所经... 第二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章 煤矿安全监察内容 第二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的,应当责令限期... 第二十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章 煤矿安全监察内容 第二十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使用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 第二十九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章 煤矿安全监察内容 第二十九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二)... 第三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章 煤矿安全监察内容 第三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发现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 第三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章 煤矿安全监察内容 第三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发现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发现工人违章作业... 第三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章 煤矿安全监察内容 第三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向煤矿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时,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章 煤矿安全监察内容 第三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煤矿限期解决事故隐患、限期改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限期使安全设... 第三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章 煤矿安全监察内容 第三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应当出示安全监察证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应当采用书...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煤矿... 第三十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0万... 第三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 第三十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煤矿作业场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或者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九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 第四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条 煤矿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第四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4万元以下... 第四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 第四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 第四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五条 煤矿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 第四十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六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 第四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煤矿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发现事故...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未设立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 第五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