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章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九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章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九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不得接受煤矿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煤矿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借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在煤矿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