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章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章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煤矿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