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章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章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作出决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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