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章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章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八条 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调查处理事故,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进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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