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条 煤矿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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