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