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