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