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并可以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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