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依靠煤矿职工和工会组织。
煤矿职工对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或者举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报告或者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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