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章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章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在大中型矿区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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