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章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章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对划定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