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章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章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煤矿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对事故多发地区的煤矿,应当实施重点安全检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煤矿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对全国煤矿的全面安全检查或者重点安全抽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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