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章 煤矿安全监察内容 第三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章 煤矿安全监察内容 第三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向煤矿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时,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提供虚假情况,不得隐瞒本煤矿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