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章 煤矿安全监察内容 第三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章 煤矿安全监察内容 第三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发现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发现工人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