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章 煤矿安全监察内容

第三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章 煤矿安全监察内容 第三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发现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煤矿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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