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章 煤矿安全监察内容

第二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章 煤矿安全监察内容 第二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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