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章 煤矿安全监察内容

第二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章 煤矿安全监察内容 第二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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