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