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未设立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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