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