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