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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