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