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八条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