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八条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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