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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