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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