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07-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