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第二章 特殊标志的登记

第六条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第二章 特殊标志的登记 第六条 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者筹备者对其使用的名称、会徽、吉祥物等特殊标志,需要保护的,应当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登记申请可以直接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07-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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