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特殊标志所有人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所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特殊标志所服务的社会公益事业,并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07-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