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第三章 特殊标志的使用与保护

第十三条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第三章 特殊标志的使用与保护 第十三条 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与其公益活动相关的广告、纪念品及其他物品上使用该标志,并许可他人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07-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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