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