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不得对已经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也不得要求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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