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