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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