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六章 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

第六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六章 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