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六章 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

第六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六章 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