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六章 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

第六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六章 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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