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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