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十三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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